注冊深圳公司后,不管是否正式開業(yè),只要成立時間滿一周年,都要提交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報告。比如說,2019年1月1日注冊成立了一家深圳公司,那么就應當在2020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間報送2019年度年報。
有人會疑惑:工商年報的報送時間,不是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嗎,為什么深圳不一樣?這是因為,深圳已經(jīng)對工商年報報送時間進行了改革。
改革之后,深圳商事主體自成立周年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年度報告。
在以往,大部分的商事主體會扎堆報送年報。比如說2018年,深圳市超過70%的商事主體集中在4~6月報送年報。這個帶來的局面是,年報壓力不斷增大,系統(tǒng)擁堵現(xiàn)象愈加明顯,監(jiān)管部門無法開展高效的年報督導,商事主體得不到優(yōu)質的年報引導服務。
針對于此,改革是順理成章的。
所以,注冊深圳公司后,如果沒有滿一周年,則無須報送2019年工商年報,相反,則要在自成立周年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年度報告。
但2020年受疫情的影響,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了關于延長年報時限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依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商事登記若干規(guī)定》、《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實施商事主體滾動年報的公告》(深市監(jiān)公告〔2019〕6號)的有關規(guī)定,商事主體應當自成立滿周年之日起兩個月內報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報告。
然而,受近期疫情影響,部分商事主體可能無法按照規(guī)定時限報送年報。因此,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決定,在疫情防控期間臨時延長滾動年報時限。
即在疫情防控期間,商事主體無法按照規(guī)定時限報送年報的,報送截止時限可延至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前,商事主體應當年報而無法按照規(guī)定時限報送年報的,不視為逾期未年報,不納入商事主體失信記錄。
綜上所述,在沒有特殊情況下,注冊深圳公司后,要在自成立周年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