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變更周期
變更公司經營范圍周期只需兩周,一周是預約的時間,一周是正式辦理的時間。兩周就可以辦理完所有手續哦。
二、登記程序
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工商登記機關審查、受理(當場或5日內)→工商行政機關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其中:通過郵寄方式的,收到原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的,未收到原件的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發核準決定書(當場)→頒發營業執照(核準決定作出后10日內)。
三、提交申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內容包括:決議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4、增加的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必須報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6、公司營業執照。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由公司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