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名稱是由文宇組成的一串有聲有意的字符。商標是使用圖形或文字或圖形、文字的組合構成的一幅有形有色的圖畫。
2、企業名稱是用來識別和區分企業的,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企業名稱區分的是“人”,商標區分的是“物”。
3、企業名稱是法律規定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商標是人為附加在商品或服務上的一種符號,可有可無。法律沒有規定商品或服務必須使用商標。
4、企業名稱在企業所在地必須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不注冊就使用是違法行為。商標是自愿注冊,不注冊也可以使用,并不違法。
5、企業名稱在企業進人市場前須登記注冊,企業成立時即有名稱。商標是企業進人市場后,為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取得商標專用權,得到市場給予的保護,才需申請注冊,是自愿履行的手續。企業成立后才可能有商標。企業沒有領取營業執照,是不能申請商標注冊的。
6、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但一個企業可以注冊多個商標。 企業名稱可以變更,商標一旦注冊,不能變更。《商標法實施細則》中所稱“注冊商標的變更”,是指注冊事項的變更,并不是商標圖形的變更。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后,只要企業不提出變更,就終生有效。 商標注冊后有效期僅十年,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辦理續展注冊,否則將被注銷。
7、在《保護工業產枚巴黎公約》成員國之間,企業名稱無須申請和注冊,都應受到保護;而商標必須經申請、注冊后才受保護,且巴黎公約規定“在本聯盟一個國家正式注冊的商標,與在本聯盟其他國家注冊的商標,包括在原屬國注冊的商標在內,各不相關”。由此可見巴黎公約對企業名稱的保護是強的,對商標的保護是弱的。
8、企業名稱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列為人身權,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列為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因此,企業名稱的權利屬性有二重性。首要的是人身權屬性,人身權是終生伴隨人生的,從企業成立之日起即自然取得,到企業終止時消滅。商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里列人知識產權,也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列為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商標的權利屬性只有一個,即“產權”。產權不是伴隨人生始終的,也不是自然取得的。
9、商標所有人可以準許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企業名稱則不得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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