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財務,什么是會計,兩者到底有無區別與聯系呢?財務與會計的關系給我們帶來許多困惑和不解。
財務與會計的區別在哪里?
一、財務與會計的區別
筆者認為,財務與會計應有一個客觀的界限,財務與會計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概念不同。財務是在一定的整體目標下,關于資產的購置、投資、融資和管理的決策體系。而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采用專門方法,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完整、連續、系統地核算和監督,通過對交易或事項確認、計量、記錄、報告,并提供有關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信息資料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
2.職能作用不同。會計基本職能是核算和監督,側重于對資金的反映和監督。而財務的基本職能是預測、決策、計劃和控制,側重于對資金的組織、運用和管理。
3.依據不同。會計核算的依據是國家的統一會計制度,具體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選用由企業根據國家統一會計政策,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選定的。而財務管理的依據則是在國家政策法律允許范圍內,根據管理當局的意圖。單位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享有獨立的理財自主權。自主決策權。
4.面向的時間范圍不同。會計是面向過去,必須以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是對過去的交易或事項進行確認和記錄。而財務是注重未來,是基于一定的假設條件,在對歷史資料和現實狀況進行分析以及對未來情況預測和判斷的基礎上,側重對未來的預測和決策。經濟業務或事項應不應該發生、應發生多少,是財務需要考慮的問題。
5.目的和結論不同。會計的目的是要得出一本“真賬”,結論具有合法性、公允性,一貫性,相對來講結論是“死的”,不同的人對相同的會計業務進行核算,在所有重大方面不應存在大的出入。而財務的目的在于使企業財富的最大化或價值最大化,其結論相對來講是“活的”,它沒有極值,只有恰當的、合理的,其結果不是唯一的。不同的人,由于經驗、取舍、偏好等的不同,得出的結論可能差異較大。需要說明的是,財務管理是一門科學,但不是一門硬科學,而是一門軟科學。有理性一面,也由非理性的成分。因為它賴以存在的基本條件都是假定的,是經驗值(如平均資金成本)。財務難就難在要對不確定性的東西,要依據經驗、判斷、推理做出決策。
6.影響其結果的因素不同。會計結論主要受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影響。企業選定的有關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既受到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限制,同時受到會計人員專業判斷能力的制約。而財務管理目標實現的程度,主要受到企業投資報酬率、風險,以及投資項目、資本結構和股利分配政策的影響。
7.分類不同。會計包括財務會計(對外報告會計)和管理會計(對內報告會計),財務分為出資人財務和經營者財務。這里的出資人是指獨立于經營者之外的投資者、債權人,既包括現實的出資人,也包括潛在的出資人,如尚未出資但準備對某單位進行投資或借款的人。出資人往往關心被出資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而經營者在按要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資料的同時,更關心內部管理會計資料。
二、財務與會計的聯系
財務與會計既有區別,但同時又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其聯系主要體現在:
1,兩者都是為特定對象服務的。即存在財務主體和會計主體,作用的對象都是單位資金的循環與周轉,主要對價值形態進行管理。
2.會計是財務的基礎,財務離不開會計。會計基礎薄弱,財務管理必將缺乏堅實的基礎,財務預測、決策、計劃和控制將缺乏可靠的依據。新的具體會計準則和新會計制度普遍采用謹慎性和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有利于為企業財務管理和決策提供客觀、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資料,減少財務決策風險。
3.財務與會計在機構和崗位設置上有交叉現象,在內容上沒有明確的界限,單位在機構、崗位的設置上,除不相容職務以外,財務與會計崗位可以重疊。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同時也可以是單位財務負責人。有的財務部門或計財部門包括會計機構,同時履行財務、會計的職能。單位會計人員可以根據單位要求,獨立或參與單位財務計劃的編制、利潤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財務管理和重大財務的決策。實務中,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與內部會計控制可有機結合。
4.會計從業人員必須掌握有關財務知識,熟悉單位的內部財務規定,如差旅費,醫藥費等報銷的規定等。,每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師考試科目,都包括財務成本管理內容。同樣,財務人員必須懂會計,能熟練分析和運用相關會計信息資料。
三、明確財務與會計的區別與聯系對實際不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1.便于區分財務責任和會計責任。財務與會計的職能是不同的。在某些情況下,分清財務與會計的概念,明確財務、會計的職責,是非常重要的。如實行代理記賬的單位,必須明確會計代理機構與被代理單位的責任,處理好財務與會計的關系。目前正在廣泛推行的以代理記賬為基礎的政府會計集中核算,其基本前提就是單位理財自主權不變。單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會計核算從單位獨立出來,由核算中心代理會計核算工作,但財務管理職能仍屬于單位,單位資金的籌措、分配、使用的財務管理權沒有變,單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變,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單位的一切開支必須經單位同意,核算中心才能處理。按照《會計法》的要求,單位的會計責任主體仍是單位。核算中心是代理記賬,履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責任,會計核算中心不能越權、越位,更不得平調單位資金。
2.有利于更好地指導財務與會計的改革與實踐工作。當前的會計改革抓住了會計工作面臨的熱點難點問題,特別是會計假賬問題。全國人大、國務院、財政部出臺了一系列會計法規制度,特別是《會計法》及其配套法規,包括一系列新準則、新制度,強化了會計核算和監督,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廣泛應用了謹慎性和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核算原則,從制度上消除假賬產生的原因,成效顯著。下一步還需進一步完善準則和制度體系,關鍵是抓好《會計法》以及新制度新準則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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