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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有形動產租賃方式,租入工程機械設備以滿足建筑施工要求,正逐漸成為我國建筑行業新增固定資產的首選模式。為了降低建筑行業稅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對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行為,從原來按照有形動產租賃項目改為按照建筑服務項目繳納增值稅。筆者結合案例,為納稅人提示政策變化的稅務調整和風險應對建議。
公司A為一般納稅人,所在地為H市,于2016年4月和6月分別向B公司出租一臺建筑施工設備,并且配備相應的操作人員,并各自在當月按照有形動產租賃項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稅率17%,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交易金額20萬元,稅額34000元,于發票開具當月申報納稅,B公司于取得發票當月已進行認證抵扣。
做好政策銜接的稅務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規定,納稅人原適用的稅率高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所明確稅目對應稅率的,多申報的銷項稅額可以抵減以后月份的銷項稅額。由于A公司與B公司4月發生的建筑施工設備配備操作人員出租業務發生時間早于5月1日,不適用調整政策,而6月的業務適用建筑服務項目,稅率為11%,能夠進行稅額調整。在調整過程中要注意兩點:一是發票需要收回重新開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規定,納稅人已就相關業務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回并重新開具,無法收回的不再調整。因此A公司需要與B公司就6月的出租涉稅事項進行溝通,不含稅價格不變,由B公司開具并寄送紅字信息表,A公司根據紅字信息表上編號開具紅字發票,再根據新稅目對應的稅率開具新的藍字發票,并且需要注意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二是企業需要調整賬目。根據會計要求,重新填制會計分錄。A公司需要沖減之前的賬務處理,借記主營業務收入200000借記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貸記應收賬款234000,然后再填制正確的會計分錄:借記應收賬款222000,貸記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22000。
合理選擇計稅方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一般納稅人如果存在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因此,建筑施工設備配備操作人員出租按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適用3%的征收率,但是針對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建筑施工設備,取得的進項發票不得抵扣,如果該設備并非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則建筑設備的進項予以抵扣。按照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需要事先履行備案手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備案表》2份,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征收備案事項說明1份,選擇簡易征收的產品、服務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或者企業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并在36個月之內不得變更計稅辦法。
注意跨縣市提供服務核算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規定,一般納稅人存在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比如A公司機構所在地為H市,一般納稅人,主營建筑施工設備配套操作人員出租業務,將一套設備出租給J市的B建筑公司,2017年1月取得該業務的建筑服務價款222000元(含稅)。A公司應在J市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應預繳稅款為4000元[222000÷(1+11%)×2%],A公司應向H市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應補稅額為18000元[222000÷(1+11%)×11%-4000]。
(《中國稅務報》2017年2月3日 06政策解讀 黃通運 作者單位:浙江省平陽縣國稅局)
(中訊財務摘錄自浙江省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