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節能服務,加大節能減排工作力度,日前,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進一步對落實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一是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實行查賬征收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節能服務企業的分享型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實際分享期享受優惠。
二是在優惠期限內轉讓所享受優惠的項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受讓企業可自項目受讓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優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折舊或攤銷年限應與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關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四是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按照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二個素計算應分攤比例,權重各為50% 。
五是明確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等類項目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中列舉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也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六是按照簡化和取消行政審批的總體要求,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實行事前備案管理。對涉及多個項目優惠的,按項目分別進行備案。節能服務企業在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次年4個月內,應完成項目享受優惠備案。
七是企業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稅務部門將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建立監管機制,共同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八是明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由發改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負責,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由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方可享受公告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公告》同時明確,上述內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發布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仍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尚未享受的,按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