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回遷安置房建設,是黨和政府民生戰略的具體實踐,也是破解征遷難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抓手。近年來,稅務部門相繼出臺政策措施,支持回遷安置房建設。日前,稅務總局專門下發公告,進一步明確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房有關營業稅問題。
公告規定,納稅人以自己名義立項,在該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并向原居民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應按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但其計稅營業額不包括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
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營業稅條例細則有關規定,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因此,納稅人向他人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該負責人表示,鑒于回遷安置房與商品房性質不同,房地產公司也未向居民收取回遷安置房房款,計稅依據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進行核定,應按照營業稅細則規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潤的方式予以核定;同時,由于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款由回遷居民委員會支付,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實質上不屬于上述房地產公司,因此,核定的計稅依據中不包含土地成本。
公告明確,相關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