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各大購物平臺都使出渾身解數吸引顧客。看到某知名購物平臺賺得盆滿缽滿,一商家動起了心思,將公司名稱直接注冊為“唯品匯”,這種行為違法嗎?如何認定?近日,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判決“唯品匯”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唯品會”經濟損失4萬元。
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品會) 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其享有的“唯品會”商標自獲得注冊以來,一直由其關聯公司用于“唯品會”電子商務平臺(包括網站、APP)上,對外均統稱為“唯品會”。“唯品會”電子商務平臺自創辦之日起,一直保持高速發展態勢,并于2012年3月23日成功上市,逐漸成為國內知名的電商品牌。
唯品匯公司則成立于2019年7月10日,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商品批發貿易、化妝品及衛生用品批發、服裝批發、日用雜品綜合零售、藥品零售等多項與銷售相關的服務。
對此,唯品會公司認為唯品匯公司使用“唯品匯”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在唯品匯公司成立之前,“唯品會”商標已獲得注冊,且已成為馳名商標,唯品匯公司使用“唯品匯”作為企業字號,顯然具有攀附“唯品會”知名度的故意,且經營范圍與唯品會高度相關,極其容易誤導公眾認為二者存在某種聯系。
因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唯品會公司訴至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唯品匯公司更改企業名稱,并賠償10萬元。
唯品匯公司未答辯,亦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任何證據材料,但在訴訟過程中主動變更了企業名稱。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案件,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予以處理。本案中,根據唯品會提供的“唯品會”注冊商標所獲榮譽證書、相關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廣告宣傳等證據,可以認定在唯品匯成立之前,唯品會商標經過長期的使用和宣傳在全國范圍內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唯品匯將與上述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文字“唯品匯”登記為企業字號,明顯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主觀故意。且雙方當事人登記的經營范圍均包括與銷售相關的服務,具有市場競爭關系,使用“唯品匯”的企業字號,會使他人誤認其公司與唯品會存在特定關聯,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因此,使用“唯品匯”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依法應承擔停止使用并變更企業名稱、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訴訟過程中,唯品匯已經更改了公司名稱,因唯品會未能舉證證明唯品匯公司因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獲利情況,或唯品會因該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法院綜合考慮唯品會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較高,唯品匯的注冊資本較少、主動在訴訟過程中變更企業名稱、侵權時間較短,最終判決唯品匯賠償唯品會經濟損失4萬元(含合理費用)。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已依法生效。(來源:南方都市報 記者:趙青 通訊員:劉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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