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已經深入到生活中的每一個角落,越來越便捷的生活方式也在逐步影響著我們。作為智能化生活的產物,小米公司研發(fā)的人工智能揚聲器——“小愛同學”,實現(xiàn)了通過自然對話,就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中想要做的事,比如開關燈,講故事,叫起床等等。但是在小米公司想要申請“小愛同學”商標時,卻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了。
據(jù)悉,小米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提交申請了一件“小愛同學”的商標申請,并核準注冊在第9類的“揚聲器音箱、遙控裝置、智能手機”等商品上。
而后在小愛同學音箱推出以后,出現(xiàn)了一波“小愛同學”商標注冊的熱潮。此時,小米公司想要再申請全類保護“小愛同學”商標,就開始出現(xiàn)了在先權利障礙。因同一類別中已有“小愛同學”的商標注冊,商標局認為這兩件商標在文字構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構成相同商標,并存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了我國商標法第31條所指情形,所以小米公司申請的“小愛同學”商標大量被駁回。
對此駁回,小米公司不服,請求復審,但復審仍被駁回。小米公司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小米公司認為“小愛同學”經過小米公司的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與小米公司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而他人已注冊成功的“小愛同學”商標是對小米公司“小愛同學”商標的惡意搶注。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米公司沒有提交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小愛同學”商標通過使用、宣傳與其形成了獨特的對應關系,這可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別。而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故此小米公司申請的“小愛同學”商標仍被判定駁回。
商標作為企業(yè)的無形資產,是一個企業(yè)發(fā)展的奠基石。在企業(y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提前進行知識產權布局,在前期盡可能多類別甚至全類別注冊好商標。否則像“小愛同學”一樣,等到產品出名之后,被他人搶先注冊成功以后,再想進行全類注冊保護就為時已晚了。到最后,不僅需要耗費時間、精力和金錢去應對,而且對于品牌的及時發(fā)展也會有很大的影響。正所謂,市場未動,商標先行,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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