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不當?shù)那闆r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商標使用不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4、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商標使用不當怎么辦
1、商標注冊后按期續(xù)展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nèi)按照規(guī)定辦理續(xù)展手續(xù);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xù)展手續(xù)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2、注冊商標的使用,不要擅自更改細節(jié)。使用的商標標識應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縮小,不要自行改變商標的文字。像把原本的繁體字改成簡體字,是不被允許的。如果改動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形象,就可能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甚至是冒充注冊商標。更為嚴重的是,如果改變后的外觀形象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還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3、注冊地址變更、注冊名稱變更,請及時辦理商標變更手續(xù)。注冊商標需要辦理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申請人已經(jīng)提交注冊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其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fā)生變更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xù)。因繼承、企業(yè)合并、兼并或改制等發(fā)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辦理移轉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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