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6月10日的裁決中,歐盟普通法院駁回了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撤銷部門宣告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LVM)擁有的圖形商標“Damier Azur”無效的決定。法院認為,EUIPO沒有履行其義務對LVM提交的關于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證據進行全面的評估。但是,本案的實質性問題依然懸而未決:被排除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該商標獲得了顯著性。
案件歷史
2008年11月4日,LVM為其著名的白棋盤格帆布“Damier Azur”系列產品(如下圖所示)提交了國際商標注冊申請,并指定了(除其他司法管轄區外)歐盟,涉及第18類的行李箱、旅行箱、旅行包和行李物品。
2015年6月25日,在波蘭的一起假冒案件中,訴訟一方諾伯特.維斯涅夫斯基(Norbert Wisniewski)以缺乏顯著性為由,向EUIPO申請撤銷“Damier Azur”的歐盟商標。LVM提出異議,但是并沒有成功。
LVM對該決定提出了申訴,但EUIPO第二上訴委員會維持了EUIPO撤銷部門的決定,作出對撤銷申請人有利的決定,并宣告系爭商標由于缺乏顯著性而無效。
因此,EUIPO兩次得出的結論是,LVM無法證明其商標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特征。但是,該奢侈品公司并未氣餒,并就第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LVM提出了兩個上訴理由:第一,第二上訴委員會錯誤地將無效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轉移到了系爭商標本身的顯著性上;第二,上訴委員會在評估系爭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時發生了錯誤。
歐盟普通法院的裁決
關于第一個上訴理由,法院確認,在撤銷程序中,舉證責任應由質疑商標有效性的挑戰者來承擔。不過,法院不接受LVM關于EUIPO關注商標本身顯著性而不是維斯涅夫斯基提交的證據的論點。法院駁回了這些論點,并指出,EUIPO的做法與其提出的該商標是時尚界中“基本且普通的圖案”的舉證責任并不矛盾。
關于第二個上訴理由,法院確認,上訴委員會采取的做法是不正確的。上訴委員會選擇只審查LVM證據的一小部分,而忽視了許多其他證據,沒有提供充分(或任何)的解釋。
EUIPO沒有考慮的證據包括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互聯網上使用的文件,例如在受歡迎的網站和搜索引擎(如谷歌)以及社交平臺(如Instagram)使用的材料,這種情況適用于多個歐盟成員國。重要的是,法院指出,EUIPO沒有將相互關聯的以及涉及系爭商標使用的所有其他證據作為整體證據進行審查。
法院認為,LVM提供的證據旨在證明該公司是世界上最知名的奢侈品公司之一,也是歐盟市場上皮革行業最重要的參與者之一,在廣泛的地理范圍內長期使用了系爭商標,并且在商標推廣上進行了大量投資,這都與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評估有關,但都被忽略了。
此外,法院還認為,EUIPO也沒有考慮的證據還包括公共機構發表的關于沒收帶有系爭商標的侵權商品的聲明以及一些聯合國成員的相關法院訴訟程序。
總之,歐盟普通法院的裁決與其在雀巢案中確定的判例法一致,即通過使用獲得的顯著性必須在所有歐盟成員國中得到證明,并且不排除申請人使用相同的證據證明其商標在許多成員國中的使用。關鍵的一點在于,所有證據都必須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審查,并且每一個證據都應結合另一個證據加以考慮。(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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