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注冊商標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及相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者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消滅的程序。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因法定事由,可以裁定或者責令撤銷注冊商標。
商標撤銷是指商標局根據商標注冊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請,撤銷或者部分撤銷注冊商標的法律程序。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注銷申請的日期以提交日或者郵戳日為準。
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您可以在到期前六個月續借,并支付續借費。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費次數不限。如在此期限內未提出申請,可延長六個月。在延長期限內未提出續展注冊的,商標局將注銷其注冊商標并予以公告。如果沒有使用,也可以申請注銷,前提是已經注冊,但是注銷不一樣。
(一)注冊商標撤銷的概念
注冊商標的撤銷,是指在商標不符合注冊條件但已注冊的情況下,商標局依據職權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第三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該商標的制度。《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裁定。”
(二)注冊商標被撤銷的原因
1.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違反《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即商標禁止條款)。
2.注冊申請人使用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標注冊。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解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注冊他人已經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二)虛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文件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注冊被代理人的商標。
(四)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五)侵犯他人注冊的合法在先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