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年9月26日瑞士頒布了商標法,1993年4月1日瑞士議會批準并修改了商標法。該法于1995年5月再次修訂,并自199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原商標法相比,瑞士新商標法有許多重要變化,包括:注冊保護期限由原來的20年改為10年;增加了商標注冊公告后的異議程序;商標權的認定由在先使用改為在先注冊;并接受服務商標注冊等。
一、瑞士商標申請人的資格
申請人資格:瑞士法律規定,任何人想在商業活動中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都可以向瑞士專利局申請商標注冊。聯邦法律還規定,在瑞士沒有營業所的申請人,只有在其有營業所的國家接受瑞士商標或服務商標,并給予與本國商標同等的待遇,才能依法在瑞士申請商標保護。
二。瑞士商標注冊要求的信息
1.申請人為法人的,應提供中英文名稱和地址,具有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并提供加蓋公章的尹福復印件1份;自然人申請時附上個人申分證明;
2.受保護貨物/服務的類別和名稱;
3.商標設計;
4.委托書簽名。
三。瑞士商標注冊流程
1.形式審查
申請提交后,瑞士專利局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大約需要2-3周)
2.實質性檢查
根據法律規定,商標是否可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條款等。對于實質審查未通過的商標,審查員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的期限內提交復審申請,否則該申請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不予保留。
3.公告和異議
商標經審查后,將告知申請人該商標申請已被受理,并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在3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陳述理由,提交相關證據。
4.登記
裁定異議后可以注冊的商標,或者公告后無異議的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發給注冊證。順利的申請過程(如果沒有拒絕、反對等情況。)大概需要4-6個月。
四。瑞士商標的有效性
自申請日起10年,注冊期滿后需要繼續注冊的,應當在注冊期滿前6個月申請注冊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