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對商標名稱的使用知之甚少,但在商標注冊過程中,難免會誤用商標名稱。商標名稱的合理使用代表了一個公司的品牌形象。為了避免這些錯誤,我們現在就來看看這個常識。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商標法4102》第11條規定了商標不得注冊的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與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且與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國際政府間組織的,但經該組織批準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經授權的除外;
(五)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
(八)有害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一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
(一)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標志取得顯著特征并易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