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僅限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即使用的商標標識應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能自行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和顏色。
由于漢字和字母的字體不同,同一個字的各種字體外觀有時差別很大,比如簡繁體,英文字母的大小寫等。所以要求使用注冊的任何字體。有時出于美觀或其他原因,注冊人會更改商標的文字和字體,如將黑體改為楷體。這種微小的變化在實踐中仍然是允許的。
商標中的圖形也是如此。允許對注冊商標稍加改動,如加方框、圓圈或某一行。但如果對文字或圖形進行較大改動,形成不同的外觀形象,則可能構成自行變更注冊商標,甚至冒充注冊商標。更嚴重的是,如果改變后的外觀與他人注冊商標相似,也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如果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不同,也可能對商標的保護產生不利影響,因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是核準注冊的商標,而不是實際使用的商標。
2.注冊商標必須在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商標注冊申請必須按《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規定,按不同類別提出。經批準后,以批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準。注冊商標需要在不同類別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必須另行提出注冊申請。超出商品或者服務的核定使用范圍實際使用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跨類別使用的,不應當標注注冊,否則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也應當承擔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
3.注冊商標的正確使用:“注冊商標”、“注”或“R”只能在商標局正式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上使用。企業申請注冊商標后,如果只看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是不能使用上述標識的。自商標局正式核準注冊并發布注冊商標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注‘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意思是注冊標記是注冊人的一項權利,商標專用權人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標注或者不標注。但是,大多數情況下,標注注冊標志對注冊人是有利的。注冊人可以告訴消費者和其他生產者,商標的所有權屬于注冊人,對有侵權意圖的人進行警告。
在未注冊商標上標注“TM”,對于那些已經提交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或者由于某種原因一時難以注冊的商標,也是一種很好的保護方式。可以告訴公眾,標識所包含的文字、圖形是作為商標使用的,而不是商品的普通名稱或圖形,或者其他廣告詞、修飾語,避免標識被公眾廣泛使用,使其成為商品的普通名稱,從而失去商標的顯著特征,導致無法注冊。同時也可以傳遞這樣一個信息,即作為商標的創造者,使用者對該標志擁有在先權利,不希望其進入公有領域。
4.商標注冊人在一種商品上使用多個注冊商標。注冊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同時使用多個注冊商標,但注冊標記應當逐一標明。多個注冊商標可以組合使用、并列使用,即合法、善意、合法使用。如果原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組合發生變化,或者他人的專用權發生變化
5.注冊商標專用權所有人應注意保存使用證據。根據《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但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部分注冊人因不注意保存原始資料,未能提交有效使用證據,導致商標權喪失的情況。此外,在涉外登記過程中,一些國家的登記管理部門還要求提交使用證據,或者雙方有爭議的,根據使用證據來定權。所以注冊人,尤其是管理不規范的中小企業,更要注意證據的保存和使用。一般來說,以下表格被認為是使用的有效證據:
1)商標大規模廣告的材料,如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等能夠確認時間的真實廣告;與廣告公司、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廣告合同或者由其出具的發票;能確認時間的店鋪、燈箱、戶外廣告照片;與商標印刷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出具的發票等。
2)商標被許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標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的許可合同的證據效力遠勝于未經注冊的合同。
3)使用服務標志的證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服務標志視為使用服務標志:服務場所、服務標志、服務工具;帶有服務標志的名片、明信片、禮品等服務用品;帶有服務標志的賬冊、發票、合同等商業交易文件;廣告和其他宣傳材料;其他用于提供服務的物品。上述情況下能夠確認商標和使用時間的照片和實物,可以作為使用的證據。
4)為涉外注冊提供的證明該商標已在申請國使用的證據。在這個過程中,訂單、合同、發票、信用證、提單、倉單等。可以確認通常提交的時間、商標、目的地和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