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的百果園一般屬于深圳市百果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百果園公司),但還有一家百果園屬于海南的安東方祥林蘋果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東方祥林公司)。雙方均擁有“百果園”商標,但注冊類別不同,一度引發商標糾紛。不久前,福建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深圳百果園公司的相關行為是對其“百果園”文字商標(第6807648號、第16061008號)的合理使用,且該系列商標的類別與原告商標不同,因此兩商標在市場上共存不會對消費者造成混淆。
基本情況:
原告:東方祥林公司。
該公司擁有1466895號“百果園”注冊商標,其核準商品為第31類“新鮮水果、新鮮蔬菜、甘蔗”等。
被告:深圳百果園公司。
該公司注冊商標為第16061008號、第6807648號,核準的產品為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和第35類“為他人銷售”。
原告東方祥麟公司訴稱,被告深圳百果園公司在鮮果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百果園”,構成商標侵權,提起侵權訴訟,金額高達9103萬元。
法庭聽證:
泉州中院認為,被告的經營范圍不包括種植,深圳百果園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水果銷售;在網上銷售農產品和食品;運營電子商務;水果銷售和加工等。屬于商品流通領域主要提供水果銷售、加工及配套服務的服務型企業。
原告東方祥林公司的注冊商標在第31類(鮮果),被告深圳百果園公司的注冊商標在第35類(為他人銷售)。被告合法使用了第35類的核準服務范圍,沒有侵權行為。
試驗結果: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東方祥麟公司的訴訟請求,認為兩家公司的注冊商標在圖形和文字上差異較大,其商品或服務類別也有所不同,在市場上共存不會對相關消費者造成混淆。
原告東方祥林公司隨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總結:
從申請注冊時間來看,海南東方祥林公司早于深圳百果園公司。因此,原告認為被告使用“百果園”商標銷售鮮果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索賠9100余萬元。但深圳百果園公司在水果店招牌、自媒體、小程序、餓了么、支付寶等使用“百果園”商標。屬于第35類服務商標,與其注冊的第35類商標提供的服務相一致。相反,海南東方祥林公司不僅有種植加工,還授權門店零售,已經超過其商標規定的31類。
本案中,深圳百果園公司擁有的多個商標被核準使用在第35類“為他人銷售、促銷”服務中。對此,東方祥麟公司認為,深圳百果園公司使用相關商標屬于第31類“鮮果”的使用,而非第35類“為他人銷售”服務的使用。因此,深圳百果園公司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那么,深圳百果園公司是否可以在零售服務中使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第35類“為他人銷售”、“為他人銷售”的注冊商標?對此,該案法官介紹,雖然我國2007年1月1日前實施的第八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下簡稱《區分表》)中第35類商標的注釋規定“本類……特別不包括:以銷售商品為主要功能的企業,即商業企業的活動”,但是,我國正式推出的第九版《區分表》 已經刪除了前述內容,第九版《區分表》仍然沒有為商品零售服務單獨設立商標類別。 因此,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大多數商品零售服務企業在《區分表》的“促銷(為他人)”第35類中注冊商標,如“家樂福”、“華潤萬家”等。并實際在商場、超市使用上述注冊商標標識零售服務來源。在實踐中,大多數零售商在“為他人銷售”的第35類中申請注冊商標,并實際將該商標用于商場和超市的零售服務。而且商家實際使用服務商標的行為向相關公眾明確傳達了相同的信息,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該服務商標的核準使用范圍是商場、超市提供的零售服務。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在長期的市場實踐中,大多數零售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已經逐漸認識到第35類“為他人銷售”商標可以用來標記商品的零售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