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應當由侵權人在侵權期間賠償,或者賠償侵權期間的損失,包括支付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但是,實際賠償金額應該如何計算呢?商標侵權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要知道商標侵權,的賠償標準先看《商標法》第56條,第:條“因侵權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的利益或者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侵權行為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商標侵權賠償標準的以下計算方法:
1.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如果侵權人從侵權中獲得利益,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計算,那就很復雜了。首先,在商標侵權期間,幾乎不可能獲得侵權人的完整財務記錄,這是一個非常現實和難以處理的問題。第二,侵權人可能沒有任何實際利潤。如果發現侵權開始,商品全部滯銷或者少量銷售,包裝不足以支付前期成本,那么高院處理這類商標侵權案件就會非常簡單。因此,商標侵權的賠償標準直接關系到侵權人侵權后的收益。
2.被侵權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
這種類型很少見,很難做出可靠的執行方法。因為你怎么計算被侵權人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
第十五條《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解釋》提到:“商標侵權造成的損失,按照侵權商品銷售的產品的銷售量與《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權利人侵權造成的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的乘積計算。這種方法在實踐中很難應用。
3.法律賠償;
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受到的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可以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商標法》規定的賠償數額。如果法定賠償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法無法計算的情況下才適用。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和后果、商標的聲譽、許可費用的數額、商標的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和范圍、停止侵權和合理收費等因素。
4.連續侵權的,延長兩年;
這種情況其實更有可能是侵權人可能持續侵權多年,但侵權人對此并不知情或者因為某種原因提起訴訟。那么商標侵權賠償怎么算呢?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解釋》第十八條規定3360“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起訴期間繼續起訴侵權超過兩年,且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權利人應當自起訴之日起兩年內提交人民法院計算。'
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兩年。
為了彌補商標侵權造成的損失,僅僅理解商標法計算商標侵權賠償是不夠的。還要調查取證侵權的證據,包括侵權的證據,侵權造成的利潤或者侵權損失的證據。
徹底搞清楚商標侵權的賠償標準是一件麻煩事,能得到多少賠償只有商標法才能算清楚。我們可以找一個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來解決你的所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