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毛里求斯公司類型
2.毛里求斯GBC-1公司注冊
3.毛里求斯GBC-2公司注冊
4.毛里求斯GBC-1和GBC-2公司各自的優缺點
5.毛里求斯公司的優勢
6.毛里求斯公司注冊條件
2.毛里求斯GBC-1公司注冊
GBC-1可以在毛里求斯本地及以外地區,從事各類生意,包括金融服務。
GBC-1在法例上是毛里求斯的納稅人,但不可以與當地居民從有貿易往來。在滿足當地稅務當局的要求之後,它可以享受毛里求斯與外國所簽訂的DTAA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稅務優惠,同時,企業利得稅率僅僅為3%。
1、必須在當地進行公司的管理及營運;
2、必須雇用最少兩名當地居民作為公司董事;
3、必須聘用當地的公司作出任公司秘書一職;
4、必須提供當地的地址作為注冊辦事處地址;
5、必須把在當地銀行開設公司戶口并作為主要往來帳之用;
6、必須在當地舉行法訂的董事局會議;
7、必須把當地作為公司的行政基地;
8、必須使用毛里求斯當地的核數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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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求斯GBC-1公司被允許從事的行業
1、金融服務行:航空業融資與租賃;咨詢/財務/就業服務;資產/基金管理 ;養老基金;保險。
2、非金融服務行:信息和通訊科技服務;物流與市場營銷;操縱性總部;培訓;船運與船只管理;許可與連鎖;金融服務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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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毛里求斯GBC-1和GBC-2公司各自的優缺點
BC-1類公司的優點:
此類公司形態可用來取得毛里求斯與多國所簽之租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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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C-2類公司的優點:
(1)低維持成本;
(2)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或董事會議;
(3)每年不須辦理稅務申報及申報財務報表;
(4)股利發放無須扣繳;
(5)有些商業糾紛適用國際法處理,利于保障毛國外投資者權益;
(6)運用毛里求斯公司從海外投資,如產生國際糾紛,不會損及個人資產或是母公司的信譽,其商業法律糾紛僅止于其毛里求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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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C-1類公司的缺點:
(1)需保留公司會計資料與相關文件在毛里求斯的注冊辦公室;
(2)不可與當地居民交易或生意往來;
(3)不可用毛里求斯貨幣-盧比交易;
(4)不可擁有位于毛里求斯的產業或持有當地公司的股份;
(5)不可發行“不記名股票”與 “無面值股票”;
(6)每年舉行年度會議;
(7)須提供年報;
(8)公司會計資料或相關文件需經專業性審計并有會計師簽證報告并做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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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C-2類公司的缺點:
GBC-2類公司不能在毛里求斯從事生意,及不能營運金融服務。若要享受毛里求斯與其它國家所簽訂的租稅協議的優惠,則須選擇GBC-1類公司,且每年需將毛里求斯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稅務報表呈交給當地政府備查。
5.毛里求斯公司的優勢
總的來說,注冊毛里求斯公司在減輕稅負成本,企業經營范圍等方面都是有著獨特的優勢的。
1、免征公司稅,所得稅,利得稅和資產稅等稅項;
2、公司名稱可用于買賣物業;
3、無外匯管制,對資本投資非常開放,可以雙向自由進出,允許外國人100%受到控制;
4、不必每年提交公司賬目;
5、政府為公司提供隱私保護,并且不透露公司受益人的身份;
6、每年無須申請納稅申報和財務報表申報;
7、毛里求斯與非洲20多個國家簽署了雙邊稅收協定;
8、在毛里求斯,可以使用人民幣或外匯使用的任何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