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納稅人丟失了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
2021-11-24 09:26:46
如遺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發現遺失發票當日按規定報告發票的丟失、損壞情況,掛失后處理。 具體步驟如下:第一步:辦理發票掛失手續。 深圳市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遺失方應當在發現遺失發票當日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掛失。 可以持《納稅指南》規定的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掛失,也可以選擇在電子稅務局提前申請,5日內到辦稅服務大廳完成業務辦理(電子稅務局掛失預申請路徑為:【稅務桌面】-【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具體涉稅信息報告】-【發票掛失及損毀報告】)。 “發票損失及損壞報告”所需資料如下:1份“發票損失報告/損壞報告表”;二.對于發票丟失或損壞且發票數量太大無法在報表中充分反映的納稅人,應提供一份《丟失/損壞發票清單》。 (表格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下載中心”-“表格下載”版塊下載(具體下載地址),也可向辦稅服務廳領取。)第二步:掛失后的處理一、香港公司廣州分公司掛失發票登記:對應發票的免賠額復印件可作為記賬憑證;2.遺失抵扣聯:對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三.遺失發票聯和抵扣聯:納稅人同時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可以使用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如果您丟失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滾動)、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修改的規定: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普通增值稅專用發票(折疊、滾動)、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免于處罰和罰款。 根據納稅信用評價指標“030105:未按規定保管紙質發票,造成發票毀損、滅失(按一次計算)”,納稅信用評價以違法違規事實為依據。因此,如果存在發票丟失的事實,將按照這個指標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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