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冊成立后,可能會碰到各種不利情況,如股東退出,需要減少注冊資本等,那么香港公司可以進行注冊資本及股本的減資嗎?卓信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下香港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有哪些方式?以供大家參考。
一、香港公司減資簡介
1、通常辦理香港公司減資較為復雜,足夠的公司注冊資本是保證香港公司債權人權益的重要基礎,因此香港公司條例對香港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異常嚴格。根據香港公司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香港公司減資甚至需要香港法院的許可才可進行。并且減資的程序和條件違反了香港公司管理條例的,甚至會導致減資行為無效。
2、根據香港公司管理條例622章第5部第3分部/1-3次分部(209-232條)的規定,香港公司減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及董事的同意,修改香港公司章程,并簽署書面的減資決議書。同時,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最小法定限額,其中包括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以確保公司資產不低于對外債務總額。
二、香港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有哪些方式?
注冊香港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一般有以下3種方式:
1.取消未繳股份:如果香港公司發行的股票,已經達到所需要的實際股本情況下,香港公司可以通過降低發行的股票票面價值,而達到實際上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目的。舉例來說:如果某一香港公司發行了面值100港幣的股份,但實際繳納的股本為每股50港幣,那么該香港公司可以取消未繳納部分的股份,而將股票面額降低為50港幣。
2.取消部分實繳股份:這種方式通常適用于虧損狀態的香港公司,由于已經繳納的股份已經不能實際反映該公司的資產,因此需要降低已經實繳的股票面額,以反映真實公司資產狀況。但可能會對香港公司的債權人造成某種程度的誤導(認為該公司仍有能力償付足額債款)而引起法律爭議。
3.償還實繳股本:由于香港公司縮小經營,不需要之前實繳的股本全額,可以通過降低股票面額,并將降低股票的差額以現金形式返還股東(類似回購股東手中的股份),以此實現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
但在取消未繳股份、實繳股份情況下,減資的行為實際上造成了香港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特別是在香港公司清盤時,無法獲得足夠的債務補償。因此,香港公司條例規定,香港公司債權人有權利反對該香港公司減資,除非債權人特別批準減資的計劃。鑒于以上情況,預期減資的香港公司必須如實向所有債權人披露減資計劃(包括通知以及30天內至少3次的社會公告),并取得全部債權人的同意;或已經足額清償了債務,債權債務關系解除;香港法院才會批準減資計劃。但如果違反相關的法律條款(特別是故意隱瞞債權關系的)而形成減資事實的,不僅減資行為宣告無效,甚至還會被判處高達12.5萬港幣及5年監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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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香港公司條例雖然允許減少已注冊的香港公司股本及注冊資金,但出于對債權人的保護,對減少注冊資本及股本的行為要求十分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