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財稅!【重磅】個稅偶然所得范圍確定了——總局發布74號公告!!
2021-10-13 09:35:29
今天,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2021年第74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意外收入的范圍。請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4號。2021年6月19日為貫徹實施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政策銜接,現將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適用于個人取得的所得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1 .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取得收入提供擔保,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應當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償贈與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對雙方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贈與負有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贍養人或者扶養人的;(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時,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捐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捐贈房屋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的規定計算。 3.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活動中隨意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含網絡紅包,下同),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所得稅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但企業贈送的優惠券、憑證、代金券、有價格折扣或折扣的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贈與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會展業企業贈與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的規定計算。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試行個人緩稅商業養老保險的通知》(財稅〔2021〕22號),個人從緩稅商業養老保險中取得的養老金收入,免征25%的稅款,其余75%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 動詞 (verb的縮寫)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下列文件或其條款同時廢止:(1)《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部門向存款人支付超過國家利率的儲蓄性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64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5〕351號);(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分配投資者收入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546號)第二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三條;(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東從證券公司取得的退稅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27號);(6)深圳公司登記咨詢電話)《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二條;(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個人無償接收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三條;(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企業贈送促銷展業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一、二項;(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商業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試點的通知》(財稅〔2021〕22號)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征收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第二條。 特此宣布。 深圳市辛凱財稅顧問有限公司您的財稅顧問!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和業務需求,請隨時聯系我們的服務熱線:注冊公司:www.yfc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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