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獲利100萬,卻被判賠300萬,廣州市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宣判
2021-10-16 09:13:46
考慮到對方生產銷售的同一健身器材侵犯了其注冊商標,一家外國企業來到中國起訴國內某體育器材有限公司,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并要求賠償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在內的經濟損失300萬元。 日前,廣州市大鵬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公開判決,認定被告侵權獲利100余萬元,其商標侵權行為符合《商標法》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求,故判決完全支持原申請。 本案是廣州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浦東法院的判決在適用條件審查、賠償基數確定等方面積極探索新《商標法》實施后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注冊商標被假冒,權利人別無選擇,只能在中國起訴原告。一家外國企業聲稱,該公司主要從事體育器材的生產和銷售以及健身課程的推廣,擁有多項發明專利,并在中國注冊了多類商品和服務所涉及的商標。 通過廣泛銷售健身器材以及組織和推廣相關的健身培訓項目,涉案商標在中國消費者中獲得了相當大的知名度。 但原告發現,2021年3月,被告銷售的同一健身器材使用了某展會涉及的商標。 同時,被告還通過微信商城、工廠銷售等多種方式進行推廣。 原告認為,被告使用的商標與涉案商標完全相同,商品類別與原告涉案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相同,構成商標侵權。 事實上,早在2012年,被告就侵犯了原告的知識產權。原告發出警示函后,雙方簽訂和解協議,被告承諾不從事侵權活動。 鑒于其多次侵權,原告主張適用三次懲罰性賠償,要求賠償300萬元。 被告辯稱,原告在涉案商標注冊后未在中國開設專賣店,也未授權代理人銷售相應商家在廣州注冊的外國公司產品。因此,原告并未將涉案商標在中國用于營利,也無法與該商標建立獨特的對應關系。 此外,目前市場上生產相同產品的同行業競爭對手較多,被告使用涉案商標是公正合理的,不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害。 適用“懲罰性賠償”,全力支持300萬申請。廣州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具有高度顯著性,經過原告和徽商的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能夠與原告建立獨特的對應關系。 被告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本案所涉商標相同的標識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 為查明被告因侵權獲利情況,法院責令其提交相關銷售數據、財務賬簿、原始憑證,但其拒絕提交構成舉證障礙。 庭審中,法院采用了優勢證據標準來認定。 法院認為,根據被告微信宣傳的內容,足以證明侵權商品的銷量。被告不能證明宣傳內容真實性的,應當支持原告的主張,而侵權商品的單位利潤可以結合案外同類產品和被告的自認酌情確定。 經查明,被告的侵權利潤在101.7萬元至139.5萬元之間。 同時,新《商標法》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侵權獲利以及商標許可費的合理倍數,確定一倍至三倍的賠償金額。 本案中,被告因涉嫌侵犯原告其他商標、專利權被原告警告,后與原告簽訂和解協議承諾不從事侵權活動,但再次被認定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 被告假冒原告商標和產品原樣,通過線上線下渠道銷售,產品仍存在質量問題。其行為符合懲罰性賠償對“惡意”和“情節嚴重”的適用要求,法院最終確定了三倍的懲罰性賠償比例。 三倍侵權獲利已超過300萬元,超過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因此,判決完全支持原請求。 是廣州首例判決,對類似案件具有參考價值。2013年修訂后的《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懲罰性賠償”,這是懲罰性賠償制度首次引入知識產權領域。 該制度旨在提高侵權成本,扭轉以往“維權成本高、侵權成本低”的局面,有效減少侵權的發生。 但是,即使放眼全國,司法實踐中直接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并給予侵權人高額賠償的案例并不多見。 主要原因是適用該制度的兩個條件難以確定:一是難以確定侵權人的主觀惡意和侵權情節的客觀嚴重性;二是作為雙重計算的基礎,難以確定“權利人損失”和“侵權人利潤”。 在法律規定相對原則性強的情況下,本案作為廣州市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在適用條件審查、賠償基數確定等方面積極探索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僅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而且對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乃至建設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深圳幸福財稅為中小企業提供專業的工商注冊、財稅代理、知識產權、人事社保服務。 如果您有任何業務或財務問題需要了解,可以登錄快樂財經!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