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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提的員工獎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有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年度工資薪金,允許在匯算當年按規定扣除。”
因此,如果企業預提的員工獎金在期末結算前實際支付給員工,則允許在期末結算年度稅前扣除,否則預提的員工獎金不能稅前扣除。
2.用工資支付的每月交通補貼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第一條, 2015)規定:“納入企業工資薪金制度并與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福利補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扣除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可視為企業發生的工資。 同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補貼,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隨工資薪金支付的交通補貼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稅前扣除。單獨繳納的,作為職工福利費,限額按規定稅前扣除。
3.職工住房補貼可以計入稅前扣除工資總額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第一條, 2015)規定:“納入企業工資薪金制度并與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福利補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扣除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可視為企業發生的工資。 同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補貼,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隨同工資薪金支付的住房補貼,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稅前扣除;單獨繳納的,作為職工福利費,限額按規定稅前扣除。
4.為員工支付的取暖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落實離職社會職能的企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等。(二)職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因公到外地就醫支付給員工的費用、未進行醫療統籌的企業員工的醫療費用、員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費補貼、員工防暑降溫補貼、員工困難補助、救助金、員工食堂補貼、員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用、探親路費等。”
因此,企業隨工資薪金繳納的取暖費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單獨繳納的,作為職工福利費,限額按規定稅前扣除。
5.子公司員工繳納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工作或者受雇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費以及與職工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費用。"
子公司員工不屬于“在本企業工作或受雇的員工”,母公司繳納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不得稅前扣除。
6.員工的伙食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落實離職社會職能的企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等。(二)職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因公到外地就醫支付給員工的費用、未進行醫療統籌的企業員工的醫療費用、員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費補貼、員工防暑降溫補貼、員工困難補助、救助金、員工食堂補貼、員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用、探親路費等。”
企業報銷職工伙食費用,可以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要有合規法案;第二,企業報銷伙食費用要有標準,要符合常識。
7.大病醫療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從業人員繳納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醫療保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如果大病醫療保險就其性質而言屬于補充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如2015年深圳市實施的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且為公司聘用或聘用的所有員工繳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和《關于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不超過員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8.為員工繳納的團體意外險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從業人員繳納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因此,如果企業為員工繳納的團體意外險屬于為特殊工種員工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可以稅前扣除,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補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規定,涉及企業差旅費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稅前扣除問題。職工因公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允許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適用于2016年及以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9.員工上一年度的醫療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企業進行專項申報說明后, 允許彌補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但不允許有彌補確認的期限。
因此,企業對職工上一年度報銷的醫療費用,應從報銷年度起計算扣除至醫療費用發生時止,但報銷的確認期不應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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