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局內各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Xi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戰,促進經濟社會穩定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是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幫助防控疫情,擴大企業復工復產能力。
(一)落實支持疫情防控的稅收優惠政策。堅決落實支持疫情防控稅收政策的政治責任,對2020年2月1日、6日發布的涉及“六稅”“兩費”的12項新政策和地方在法定權限范圍內發布的政策,及時優化調整信息系統,加大內部培訓,簡化辦理程序,盡可能通過網上和線上對納稅人、繳費人進行政策宣傳引導,積極加強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的溝通。確保政策簡明扼要。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國家實施的較大的減稅降費政策措施,應進一步落實,鞏固和擴大政策執行成效。
(二)編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稅收優惠政策指引。國家稅務總局編制發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方便納稅人、繳費人更好地了解相關政策和征管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政策指引分步加緊實施,確保全面準確落地。
(3)切實加強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和評價。通過績效評估和專項督導,加強對支持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紀律要求,確保政策執行不打折扣。加強政策運行的統計核算和跟蹤分析,積極研究提出改進建議。
二、進一步擴大“非接觸式”納稅,有效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四)明確網上納稅事項。國家稅務總局整理發布網上涉稅事項清單。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告知納稅人、繳費人,凡清單所列事項均可在家、網上辦理,不得要求納稅人、繳費人到辦稅服務廳或政務服務大廳辦理清單所列相關業務。
(5)擴大網上納稅范圍。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盡量網上辦”的原則,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清單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拓展和豐富網上辦稅繳費事項,實現更多業務從辦稅服務廳向互聯網轉移,進一步提高網上辦理率。
(6)優化網上納稅平臺。加強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等納稅平臺的運行維護和應用管理,確保系統安全穩定。優化電子稅務局與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接的相關應用功能,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在線辦理發票業務。通過電子稅務局移動終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拓展繳納稅費業務,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更多“掌上繳稅”便利。
(七)加強網上稅務咨詢服務。加強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力量,確保線路暢通、回答準確、服務優良。做好疫情防控稅務熱點問答,及時推送給納稅人、繳費人。積極利用12366納稅服務平臺、主流直播平臺等。要通過視頻、南沙區、文字等形式與納稅人、繳費人實時互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8)豐富多樣化的非接觸式處理方式。各地稅務機關在拓展網上納稅服務的同時,應積極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其他非接觸式納稅渠道。不斷拓寬“網上申領、郵寄、配送”發票業務范圍,實現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和以傳真、郵件、電子方式傳遞信息,擴大非接觸式納稅覆蓋面。
三、大力優化現場完稅服務,營造安全、高效、便捷的辦理環境。
(9)確保安全搬運。嚴格做好納稅服務場所(含自助辦稅終端區)體溫檢測、室內通風、衛生防疫、清潔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線工作人員安全防護的同時,積極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紙巾、洗手液等基本防護用品。科學規劃辦稅服務廳的進出路線和功能區設置,人員之間保持安全距離。積極爭取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的支持,及時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納稅服務場所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當以適當方式明確告知納稅人、繳費人,確保安心納稅。
(10)加強指導和處理。加強辦稅服務廳稅務指導咨詢力量配置,嚴格落實首問負責制,進一步完善納稅人、繳費人在納稅方面的指導服務,最大限度提高辦理效率,縮短辦理時間,確保“有信心進大廳,辦事快”。
(十一)開辟直接加工。對生產、銷售、運輸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的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納稅綠色通道服務,第一時間為其辦理稅務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穩定供應。
(12)拓展預約辦理。全面梳理分析轄區內納稅人、繳費人的納稅情況,積極求索需求,積極對接。確需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業務的,提供預約服務,合理安排辦理時間。每天根據人流情況和業務的緊急程度,稅務局要加強與納稅人、繳費人的電話、微信溝通,提示其辦理錯峰,千方百計減少人流集中。
(十三)實行寬容管理。對于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項,提供相關資料不全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納稅人、繳費人,經納稅人、繳費人書面承諾補正后,可以暫緩提交紙質材料,按正常程序辦理。
四、積極調整稅收管理措施,幫助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幫扶脫困。
(十四)依法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在2月份延長納稅申報期限的基礎上,因疫情仍有申報困難的納稅人,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長。在疫情嚴重地區,按次繳納車輛購置稅等納稅申報表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疫情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可以延期申報。
(十五)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對于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務機關要及時依法批準其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積極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壓力。
(16)有效保障發票供應。對生產、銷售醫療器械、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消毒液、藥品等疫情防控關鍵物資并提供此類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如申請增值稅發票“增版”“增量”,可根據需要臨時調整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無需事先實地查驗。除稅收違法行為外,疫情期間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不允許減少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
(十七)優化稅收執法方式。深入落實“無風險、無檢查、無審批不入境、無違規停票”要求,堅持案頭分析,充分發揮大數據優勢,深入推進“互聯網加監管”。疫情防控期間,減少或推遲直接入戶檢查。需要在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現場調查核實的事項,可由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待疫情得到控制或結束后辦理。確需在辦稅服務廳實名繳納稅款的,需查驗其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進行核驗,暫不需要“刷臉”核驗;要堅決依法查處以疫情防控手段騙取稅收優惠、虛開騙稅等涉稅違法行為。
(十八)依法加強權益保護。納稅人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或報送相關資料的,免于行政處罰,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按現行規定不認定為異常戶。行政復議申請人因疫情延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影響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無法參加行政復議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中止聽證,待疫情消除后及時恢復。
各級稅務機關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行動自覺,深入學習貫徹Xi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和地方黨委、政府安排, 在切實加強自身防控的同時,充分發揮稅務機關職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積極優化納稅服務,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戰貢獻力量。 上述部分臨時調整措施的實施期限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通知。在此期間,要加強對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各地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要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