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合伙經營的情況很多,比如開店,辦廠,合伙做生意。設立合伙企業并辦理工商登記后,作為合伙人,未辦理工商登記變更就在內部退伙的,需要對退伙后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回顧]2015年4月3日,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周某某訂立租賃合同,租賃原告全部房屋經營瑞昌網吧,該網吧為普通合伙企業,被告文某某、李某、周某某為合伙人,周某某為執行事務合伙人。2016年11月6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欠租金587520元。2017年6月1日,原告與被告周某某續簽了租賃合同。2017年6月20日,原告與被告又訂立協議,約定被告瑞昌環球公司按利潤的60%支付租金。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承諾當日支付5萬元。如果到期未付款,原告有權關門。被告瑞昌環球網吧未按時付款后,原告將瑞昌環球網吧的電腦折價20萬元出售,故被告瑞昌環球網吧尚欠原告租金387520元。因被告瑞昌環球網吧為普通合伙企業,被告周某某、文某某、李某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溫某某辯稱,其與李某已于2016年7月4日退伙,并提供了退伙協議。被告人周某某也表示認可,但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本案爭議點之一是被告人溫某某、李某是否于2016年7月退伙。根據本案事實,可知被告瑞昌網吧是由被告周某某、文某某、李某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被告人溫某某訴稱,其與李于2017年6月20日退伙,并提供了退伙協議。原告主張,撤單協議為內部協議,并未變更工商登記。所以協議只在三個人內部生效,對外不生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普通合伙人退伙時應當依法登記變更企業相關信息。未進行相關變更登記的,只有退股協議,該協議僅在股東內部有效,對外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文某某、李某對未支付的租金仍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的陳述]
退出協議是內部協議,不能對外免除責任。
我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說明變更原因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該條的立法本意是合伙企業變更后應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是對登記公示效力的一種強化。如果只有內部協議,只在股東內部有效,對外不產生公示效力。
相關經營者要明白,無論是合伙還是個人合伙,合伙人對合伙債務都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不限于出資。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有必要走出這樣一個誤區:當合伙企業或合伙組織退出合伙企業時,它只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