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來談談很多創業者會遇到的一個問題:在
成都邊邊公司
財團法人或公司轉讓后中小企業的負債由誰負責?我相信很多人說一定是原法定代表人說了算,看看邊肖的研究再下結論。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A公司和B公司有長期的業務關系,由于某種原因,B公司欠A公司牌照轉讓部現金100萬元,沒有按期歸還。a公司起訴法院,但b公司拒絕付款,因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如果我們公司是別人轉讓的,古人欠的債我來還?
這涉及到兩個關鍵點:
●公司是徹底更換法定代表人還是整體轉讓?
●變更前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為公司股東?
作為立法的一個基本概念,“法定代表人”只是選舉一個“財團法人”(即公司)行使(如簽字)的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副董事長、執行董事、常務董事之一,也可以是監事會授權的監事(即總經理)。比如總經理,作為外部職位,不能集資,不能入股,那么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經理,甚至不一定是股東,甚至股東也不一定是大公司牌照轉讓的股東。
那么,法定代表人是否應該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呢?——要看一個人有沒有犯錯。根據勞動法明確規定,屬于公司債務,與一人無關;但法定代表人在履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的,
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承擔責任。
那為什么很多公司出現問題,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為大多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大股東,也就是具體的控制人,也就是經理。
信用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注意,這是“認購”,所以如果你認購1億,支付1萬,公司今天欠5000萬,那你就要賠償…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具體的控制人,那么說白了就是個“背鍋”,因為各種文件的老板要求你簽字。你敢不簽嗎?如果你簽了一些導致違法違規的文件,那你要承擔責任?公司轉讓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怎么辦?——根據《勞動法》明確規定: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包括法定代表人變更),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全額承擔。
同時,《物權法》第76條也具體規定:
合同頒布后,原告不得因變更名稱或法定代表人、監事或承辦人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所以公司執照的轉讓似乎應該具體一點:法定代表人只負責處理公司的債務問題,真正對公司債務的物權承擔法律責任的是公司,公司的錢是股東出資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股東”的負面影響相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