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微中型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中,公司經常向法人轉賬,用于向國家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預繳稅款、購置費、工程款和工資,在財務上,這種現金應該返還給公司,但如果法人和公司不能返還賬戶,可能性更大!
1.根據交通銀行發布的《銀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調查報告的必要管理》,以下情況可由重點項目控制:
(1)單筆公司間轉移支付或總額超過200萬元;
(2)當日個人對個人、私人對公眾、單筆轉賬支付或累計交易金額20萬元以上;
<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p>(3)無論誰對誰錯,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5萬港元(含5萬元人民幣)以上,可兌換外匯在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交易。
因此,建議不要通過轉入法人賬戶的方式進行預繳稅款、支付材料和支付項目資金的操作,國家將對銀行大額交易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管。預繳稅金的錢可以轉給代理人,最好是公對公的方式,把交材料的錢和交項目的錢轉過去。
2、根據現行勞動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中小企業投資者融資不到位發生利息支出的,不得扣除相當于國稅函[2009]312號文規定的注冊資本未足額繳納部分的利息支出,在法人認繳的注冊資本未足額繳納前,立法不禁止公司與法人之間的長期資金交換。但長期資金交換是指公司與法人基于公司長期制造經營管理的資金交換,如法人出差、備用金貸款等。法人貸款給公司的,公司按照獨立交易收取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