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2016年第47號《關于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新聞稿》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銷售退回、投票日到期、應稅公共服務中止等。,但不滿足無效單據的前提,或因銷售部分退貨和銷售折扣,需要開具專用紅字發票的,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只有當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已用于公司變更地址流程的審批時,買方才能在新的增值稅單據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寫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見附件)。填寫信息表時,不應填寫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時遵循信息表
如果采購方取得的專用發票不用于審批和抵扣,但發票復印件或抵扣復印件難以退回,采購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如果賣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尚未交付給買方,買方也未使用該專用發票批準扣款并返還發票和扣款,賣方可以填寫新系統并上傳信息表。賣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以藍色填寫專用發票的相應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互聯網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通過密鑰后,生成序列號為“紅字單據信息表”的信息表,并實時發送給納稅人系統。
(3)賣方應根據稅務機關系統鑰匙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在新系統中以正輸出號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起復制。
(4)納稅人也可以使用信息表中的生物醫學或紙質信息去稅務機關獲取信息表詳細信息的系統密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件管理必備法律法規》(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提供的文件專用章和一人領購文件章由稅務機關保管,以備審批。
類似的只能審批認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問題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50號新聞稿)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增值稅和營業稅涉稅事項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6號新聞稿),明確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際購買或銷售,但由于客觀原因,增值稅抵扣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國海關出口增值稅繳款書、銷售機動車輛愛國彩票)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同時進行認證、確認或核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層上報,經省級稅務機關認證、核對后,與配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進行比對,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本新聞稿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增值稅抵扣憑證的,仍按照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的相關明確規定執行。(2018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前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審核)
二、客觀原因包括以下幾類:
(1)因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環境因素導致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或被搶,或者單證丟失或誤寄的;
(3)相關司法機關、行政事務行政機關在兼營或檢查中查獲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長期不能履行審批責任,或稅務機關信息技術、網絡失靈,未能及時辦理納稅人網絡公司變更地址流站認證統計,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
(4)因經濟糾紛,賣方未能在第一時間交付增值稅抵扣憑證,或納稅人變更支付地點,且注銷舊賬戶和新并發財務登記的周過長,導致增值稅抵扣憑證;
(五)因稅務人員傷亡、突發心肌梗塞或民營中小企業辭職,未能同時辦理交接手續,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64號新聞稿)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適當接納中小企業。提交的申請:
(1)中小企業相關批文及歷年完整資料。公司地址變更流程適當,披露充分;
(2)中小企業支付的金融機構為甲級;
(3)稅務機關多次變更中小企業調查結果,已查明的;
(4)預約價格安排簽約到期,中小企業申請續約,預約價格安排提及經營管理自然環境無實質性變化;
(五)中小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對價值鏈或物流的研究原創清晰,考慮到生產成本節約、消費市場普通股等區域內類似環境因素,擬采用的價格標準和計算方法適當;
(6)中小企業大力配合稅務機關開展預約價格安排的談判和簽約管理;
(七)申請貿易協定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稅收協定涉及的另一方主管財政事務的政府有較強的談判和簽署意愿,并高度重視預約定價安排;
(八)其他有利于協商簽訂預約價格安排的環境因素。"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應稅銷售行為價格明顯偏低且不執行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條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法第七條所述明顯低價且不執行的,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相當于銷售運費的,公司變更地址不營業額,營業額按以下順序確定:
(一)按納稅人近期同類型貨運的平均銷售價格;
(二)按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型貨運的平均銷售價格;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公司地址變更過程的計稅價格=生產成本×(1+生產成本利潤)
對于征收銷售稅的運費,消費稅應計入計稅價格。
公式中的生產成本是指銷售美國進口運費的具體價格,銷售外購運費的具體采購生產成本。公式中的生產成本利潤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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