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變更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組。重組的內容包括業務流程職能的變更和政府機構的分立與合并。企業業務流程功能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公共服務主題、業務范圍和運營方位、新產品類別和規格等新項目的變化。企業變更不得根據國家制定的法定條件進行。企業不應提交2008年的變更白皮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和主要細節,經股東大會審議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申請并發工商變更,否則將被稱為違規。企業分立或合并后,無論是續展企業還是合并后新開辦的企業,都會引起業務流程功能的變化,需要改變企業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功能變化和企業政府組織變化是同一變化全過程中的兩個層次。
《勞動法》第七條規定,企業許可證所述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企業,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變更企業許可證。
企業發生工商變更的,應向原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即工業變更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企業注冊地址。但企業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在遷入出租屋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地址;涉及遷入地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的案件,由原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將公司登記信息移交遷入地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未經工商變更,企業不得私自變更備案事項。
企業變更事項包括:公司名稱、住所、董事長、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組織結構、大股東信息內容、企業重組與分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繼承權的要求同時申請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的,由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立案;利息文件未備案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其中,經營范圍變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新項目需經中共中央辦公廳決策層批準的,不得擅自從事制造經營管理。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