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表文章優化
具體納稅程序如下:各省、市、自治州、國家稅務局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管理局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執法方式,改善稅收和金融業的自然環境,根據《全省稅務系統信息化改革五年管理工作規劃(2018 -2022)》(國稅發〔2018〕199號),在實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中小企業注銷稅務手續的通知》(國稅發〔2018〕199號)中,
(一)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即未辦理涉稅事項的納稅人立即到稅務機關辦理完稅手續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許可證立即出具完稅證明。
(二)符合《通知》第一款明確規定的情形,即辦理了涉稅事項但未收到單據,沒有欠稅(滯納金)和罰款的納稅人,立即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手續,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立即出具完稅憑證;如果信息不均勻,可以采用“承諾制”,承諾后立即出具完稅憑證。
(三)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的納稅人,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情況下,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立即出具完稅證明,并按照有關明確規定核銷“死債”。
(1)處于非正常穩定狀態的納稅人,需要解除非正常穩定狀態,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后,方可辦理注銷稅務。符合下列條件的,稅務機關可打印相應的增值稅及相關附加“批零審批確認單”(見附件),經納稅人確認后分批辦理:
1.在非正常穩定狀態下,需要補辦的稅率、營業稅及相關附加費均為零審批;
< 公司營業執照地址變更p>2.在非正常穩定狀態下,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月(季)預繳需要補辦零審批,沒有補償(二)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前,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終止《轉讓抵扣協議》。稅務機關完成稅務注銷后,系統提交的扣款協議將被終止。
實行實名征稅的納稅人,免于提供下列護照和資料:
(1)稅務簽發原件(復印件)、公司營業執照地址變更臨時稅務簽發原件(復印件)、文件收集簿;
(二)消費市場集中代理機構吊銷許可證決定的副本(函);
(三)下屬部門批準文件或監事會決議的批復(函);
(4)工程竣工證書、驗收證書等相關文件的復印件(函)。
極大幅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是更進一步貫徹執行黨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信息化“放管服”進行改革、優化金融業自然環境要求的最重要舉措。各地稅務機關要大力支持,抓好實施,并嚴苛按照立法、行政事務規章明確規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辦理相關事宜。< 公司營業執照地址變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