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賬戶有應收款項未收回,借款公司已核銷確認無法收回。公司想處理這筆金額的壞賬損失。具體應該做什么,準備什么資料?
答: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十七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在稅前扣除。未申報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與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公司為應收賬款損失,應按要求根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予以確認:
1.相關事項的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當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當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
4.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同時,根據規定,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如果在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可以作為壞賬損失處理,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逾期一年以上,單項金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總收入1/10,000,在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應收賬款,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當說明情況,出具專項報告。
綜上所述,公司應準備上述材料,以及壞賬說明和專項報告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財務處理應遵循財務會計準則(制度),具體征管問題可咨詢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