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明確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10-12 09:11:50
任申社規〔2021〕8號各有關單位:為保障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權益,根據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現就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一、參保人員在享受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享受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的醫療費用未達到在深圳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期限的,深圳市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二、《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任申社規〔2021〕7號,以下簡稱《深圳市公司試行登記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中的“自付部分”,是指被保險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不超過免賠額線的部分,以及《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規定的被保險人。 參保人住院費用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增加,深圳市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三、《試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中的“藥品發生的費用”,是指參保人員在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購買《深圳市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藥品的費用。 4.被保險人以現金支付醫療費用的,應當自費用支出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賠償,住院醫療費用自出院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賠償。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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