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遞 | 稅務總局明確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
2021-10-21 09:00: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第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21號現將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 (一)未開具或者未上傳在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未按規定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審核比對中發現“不一致”“缺失”“無效”的;(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五)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逃(失)漏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且符合下列條件的,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1)異常憑證進項稅額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的70%(含)以上;(2)異常憑證累計進項稅額超過5萬元。 納稅人未申報抵扣、申報出口退稅或者轉讓進項稅額的,所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的進項稅額計算。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未申報抵扣的,暫不允許抵扣。 如果增值稅進項稅已申報為可抵扣,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進項稅將轉出。 (2)出口退稅未申報或已申報但未辦理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辦理出口退稅。 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照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轉移進項稅額;適用增值稅免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申請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追回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退稅款。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而在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執行。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購進或者委托加工的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抵扣已繳納原材料消費稅的暫不準抵扣;要求申報扣除深圳注冊公司資金的,沖減當期允許扣除的消費稅,不足沖減當期的,補繳稅款。 (四)取得非正常憑證并已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甲級稅收抵免納稅人,可自收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 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不得辦理轉入進項稅額、收回已退稅額、抵扣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 納稅人逾期未提交核銷申請的,逾期后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處理。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實。 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有關規定的,可以繼續申報抵扣或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可以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 4.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不允許線下開具發票。使用開票軟件時,其開票人員應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方式對人員身份信息進行實名驗證。 5.新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線下開具發票,但不使用網上征稅或者不具備相關規定的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逃(失)漏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6號)第二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失控增值稅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金稅工程增值稅征收信息系統中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增值稅失控發票數據采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7〕51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第二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特此宣布。 2021年11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的公告》進行了解讀。一、公告背景近年來,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稅務系統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納稅人獲得感不斷提升。 但與此同時,少數不法分子利用稅收便利化措施,注冊無實際經營、僅虛開發票的“假企業”,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非法虛開發票后迅速逃離(失聯),惡意逃避稅收監管,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秩序,也極大損害了守法納稅人的權益。 為推進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完善稅收監管體系,進一步遏制虛開發票行為,維護稅收秩序,優化營商環境,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根據規定,哪些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納入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一)納稅人丟失或者被盜的稅控專用設備未開具或者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上傳的。 (二)異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審核比對中發現“不一致”“缺失”“無效”的。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的嫌疑。 (五)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逃(失)漏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且符合以下條件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1。異常憑證的進項稅額應占同期全部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額的70%(含)以上;2.異常憑證累計進項稅額超過5萬元。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應該怎么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未申報抵扣的,暫不允許抵扣。 如果增值稅進項稅已申報為可抵扣,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進項稅將轉出。 (2)出口退稅未申報或已申報但未辦理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辦理出口退稅。 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照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轉移進項稅額;適用增值稅免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追回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退稅款。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而在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執行。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購進或者委托加工的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抵扣已繳納原材料消費稅的暫不準抵扣;已申報扣除的,沖減當期允許扣除的消費稅,當期扣除不足的,補繳稅款。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范圍且已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進項稅額是否統一轉出?公告稱,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并已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在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 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消費稅抵扣規定的,不得辦理轉讓進項稅額、收回已退稅額、抵扣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等業務。逾期未申請核查的,期滿后按照本公告第三條第(一)、(二)、(三)項處理。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有異議的,如何處理?根據公告,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 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有關規定的,可以繼續申報抵扣或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可以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 6.稅務機關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和新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納稅人有哪些規定?公告稱,經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不得線下開具發票。使用開票軟件時,其開票人員應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方式核實其身份信息的真實姓名。 申請新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線下開具發票,但不使用網上征稅或者不具備相關規定的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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