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疫情捐贈最新涉稅政策答疑
2021-11-01 09:05:18
問答1:新型冠狀病毒中有沒有支持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贈稅收政策?答:2021年2月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捐贈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9號公告)。 根據上述公告,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出租廣州注冊公司地址時全額扣除。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處理項目,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企業其他捐贈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是什么?答:對于新型冠狀病毒中用于應對肺炎疫情的現金、貨物以外的捐贈,適用以下政策(企業扶貧捐贈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結轉后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扶貧捐贈適用《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21年第49號)。 稅法中公益捐贈的范圍是什么?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公益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進行的捐贈。 根據《關于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三條規定,公益事業具體包括: (一)救災、扶貧、助殘等困難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3)環境保護和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其他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社會公益事業。 捐贈者常見問題:1直接捐贈可以稅前扣除嗎?答:除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外,企業發生的直接捐贈費用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的公益捐贈應當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 如何獲取公益社會組織名單?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確認和核準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21〕141號),財政、稅務、民政部門結合社會團體登記和公益活動情況,共同確認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以公告形式發布名單。 根據《關于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每年按相應管理權限聯合公布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名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企業在清單所屬年度向清單內公益社會組織進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要不要索要公益捐贈票據?答:對于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處置物品的情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捐贈稅收政策支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出具的捐贈收據函辦理稅前扣除。 對于其他公益捐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規定,通過公益社會組織發生的公益捐贈, 企業或者個人應當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捐贈接收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加蓋捐贈接收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復印件。 捐贈資產的價值如何確認?答:根據《關于公益捐贈減免稅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九條和《關于公益社團捐贈減免稅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八條的規定,公益社團捐贈的資產價值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認: (一)捐贈的貨幣資產應當以實際情況為依據。(2)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計算。 捐贈人向公益性群眾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表明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公益社團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 如何開具公益捐贈票據?答:根據《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接受捐贈時,應當使用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按行政級別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公章。 新成立的基金會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基金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關于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七條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群眾團體接受捐贈時,應當使用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分別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印章;個人索要捐贈票據的,應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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